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
1
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2
企业自主确定合作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。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;
(三)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,建立了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;
(四)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、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。
(一)本市技工院校或者职业院校;
(二)由广东省、本市、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者同意备案,办学地址在本市内且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。
补贴标准:每人每年5500 元-8500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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